怀化市天剑司法鉴定所收费制度

时间:2010-06-27 00: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中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司法鉴定所资质,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除个别鉴定项目可收取检查(测)费外,一般不得另行收取检查(测)费。

第六条   司法鉴定涉及检查(测)费、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
鉴定人差旅费,鉴定机构可以按规定另行收取;鉴定所需检查(测)费,鉴定机构可以有关收费标准或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或规定的,实行协商收取。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核定的鉴定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双方应签定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费以及其它费用的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收费,应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第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可酌情减、免收取。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范围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非企业组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要点提示:
    ①司法鉴定的收费有明确范围,实行明码标价。
    ②确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对确有困难者实行减、免收取。
    ③实行委托单位与鉴定机构签定协议制度,确保双方权益。
    ④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不能向委托人收取“专家费”。
    ⑤确属鉴定范围而没有收费规定的“特殊鉴定”,可协商收费。
    ⑥收费原则: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

 

                          怀化市天剑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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