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时间:2010-06-27 00:00:00 点击: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一、在鉴定所出具正式报告前,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鉴定情况及数据向外透露。

二、不准相关鉴定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更不允许擅自回答、解释有关鉴定中的相关问题。

三、对鉴定过程中所形成各种文字、资料、图纸、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外传。

四、其他应保密的事项。

 

 

怀化市天剑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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