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时间:2015-09-06 11:01:14 点击:

 

受理登记:出险后,受伤参保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打乙方电话进行报案(报案电话:0745 6295518)登记或到中国人保寿险新晃支公司报案。对24小时内未及时报案的降低补偿标准或不予补偿,具体是:

参合人员在受伤后7天到1个月内(含1个月)报案的,补偿标准降低5%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月)报案的,补偿标准降低10%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月)报案的,补偿标准降低15%;以此类推,每推迟1个月报案的,补偿标准降低5%。如因延迟报案导致无法认定责任方的,不予补偿。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1)有责任方(对参合患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存在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2)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的;

3)斗殴、酗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4)机动车、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

5)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的;

6)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7)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的;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的;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

 

作者: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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