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文书及鉴定档案制作
鉴定文书及鉴定档案制作
第一条 鉴定专家达成一致鉴定意见后,司法鉴定所办公室应当指定一名鉴定专家起草鉴定文书,其他鉴定专家审核,然后逐一签字(盖章)。
第二条 司法鉴定所办公室制做司法鉴定文书的依据是怀天剑发[XXXX]X号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标题、编号、制作日期、绪言、书证摘要、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等部分组成。
(一)标题:×××司法鉴定所×××鉴定书,2号黑体,居中;
(二)编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鉴定类别、序号,4号黑体,居右;
(三)制作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4号黑体,居右;
(四)绪言:包括委托机关(单位、部门)名称、鉴定请求、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及其职业)、送鉴材料(卷宗、病历、放射线片、图纸及其他材料)、简要案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绪言”4号黑体,其他4号仿宋体。
(五)书证摘要(4号黑体):包括病历、原鉴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六)检查所见(现场勘察):字号同上;
(七)分析说明:字号同上;
(八)鉴定结论:字号同上;
(九)鉴定人(4号黑体):在鉴定人姓名后加盖名章;
(十)附件(4号黑体):包括对鉴定书起说明、补充作用的图片照片等(4号仿宋体)。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所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的打印、校对、送交司法鉴定所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送达。
第五条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正本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其余存档。
第六条 司法鉴定所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第七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50年以下。
第八条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委托书;
(四)委托合同;
(五)收费复印件;
(六)回避告知书;
(七)鉴定方案;
(八)检查(勘察)记录;
(九)讨论记录;
(十)鉴定文书签发稿;
(十一)鉴定文书副本;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
(十四)反馈记录单;
(十五)备查表;
(十六)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