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文书制作及管理制度

时间:2010-06-27 00:00:00 点击:

司法鉴定档案文书制作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内,严格及时保留所有相关文件文书和证据资料, 按照规范顺序将必须归档的文件文书与证据资料整理、排列、装订,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条  负责收集、整理、归类、 保管案件档案并确保档案的规范、完整、齐全;负责档案卷宗调阅、出借的登记与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涉案当事人隐私及不适合公开的言行记录,保守不适合公开的鉴定文书情况。

第三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档案应根据归档时间编排,实行一案一档、一档一号制度,并根据分类和编号编制档案检索目录及其电子文档。

第四条 即时保存所涉及的一切文件文书、其他相关材料。以原件归档,对于无法以原件归档的和权限内无法获取的资料,应要求当事人出面索取并制作副本。   

第五条 一切文件文书与证据材料应当以A4纸格式统一编排、装订,对于如票据、电文、草稿等大小规格和质地不同的资料,应当通过复印或粘贴在A4纸等方法制作成规范格式。

 第七条  案件档案内的所有文件资料,从卷宗目录开始到案卷材料最后部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编号位置位于A4纸右上方处(无字页不编号)。应当将档案内包括的所有文书材料按编号起始一一分别登记在卷宗目录上以方便查阅。

 第八条   应建立档案调阅与出借的管理制度,制订详细的调阅与出借的登记制度,规定调阅资格、出借期限与数量,有特殊情况要延期归还的,申请经批准后延期归还。

第九条  调阅人或借阅人应当维护档案的完整,一旦出现遗失档案的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所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寻找,无法找到的应当追究遗失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对已归档档案实行剪裁、折叠、涂改、作标记、污损、折卷撕页等破坏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分。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涉及秘密、隐私和其他不适合对案件第三人公开的内容应当加以登记和限制,应向调阅档案卷宗的成员说明其拥有的权限。一旦发现管理人员或调阅人超越权限,摘抄、复印守于保密规则的内容,或将掌握的案件内容公开传播、宣扬的,应当立即加以制止。

怀化市天剑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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