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一、在鉴定所出具正式报告前,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鉴定情况及数据向外透露。
二、不准相关鉴定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更不允许擅自回答、解释有关鉴定中的相关问题。
三、对鉴定过程中所形成各种文字、资料、图纸、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外传。
四、其他应保密的事项。
怀化市天剑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