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2010-07-15 00:00:00 点击: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提高城镇

 

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的通知

晃政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晃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8%;其中财政供养人员财政补助5%,单位承担3%。个人缴费仍维持2%不变。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实际缴费年限为10周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开始计算。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且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1月1日以后参保,且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由单位以补缴时间的上年末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至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能一次性补足的,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及部分自付比例

1、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2万元提高至3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9万元,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2、调整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00-1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由20%下调至15%;10001-2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维持7%不变;20001-3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省内、省外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20%下调为10%-15%。

3、建立异地定点医疗管理制度。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就近选择2-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并填报相关资料报医保局备案,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下调为5%。

四、调整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每个年度100元、300元、500元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

2、城镇居民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居民子女由5万元调整为8万元(含特殊门诊、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和意外死亡一次性补偿费用)。

3、一、二、三级医院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由75%、60%、45%调整为75%、65%、55%。社区医疗机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

4、继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按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30元/年、18周岁至60周岁城镇居民20元/年、居民子女10元/年的标准筹集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医院就诊,一个年度内 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居民子女(参保者)被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医疗费,按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报销。                  

5、参保人员因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的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20000元以内,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免疫抑制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10000元以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2000元以内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

6、居民子女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未住院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由基金支付60%,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居民子女如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死亡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偿10000元。

7、参保女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平产由600元提高到700元、剖腹产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7个月后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补助80元。

五、以上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政策的调整,使参保人员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加强,是对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少数单位领导对医疗保险政策认识不足,不愿履行单位缴费责任,故意瞒报和少报缴费基数等现象,致使这些单位参保职工因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划拨和不能办理住院手续而意见很大,影响了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单位缴费职责,及时足额地将本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交医保金收入专户,对不按时缴纳或拒绝缴纳的单位可由财政直接扣缴。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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