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执业。
(二)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受理委托鉴定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受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委托鉴定业务,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推诿或擅自转托。
(五)司法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委托鉴定事项,不得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延误时效。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办理超越司法鉴定范围、权限或能力的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损坏或遗失。
(八)司法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文字应准确、简练,照片、图谱清晰、整洁,特征和符号规范。
二、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二)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和不良动机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应正确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的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在鉴定期间不得与委托人、当事人进行与鉴定无关的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
(二)鉴定人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不得以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鉴定原则和低收费标准以及给委托人或者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等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司法鉴定人争办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员在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但<为确属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鉴定服务的除外。
(二)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咨询费等;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索要或收受额外报酬或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鉴定有影响的宴请。 五、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怀化市天剑司法鉴定所